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者:张磊发布时间:2021-03-04浏览次数: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 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 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 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为两种:兼职工作人员与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 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 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 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

第四章奖 惩

第十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 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假 期

第十条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专职工作人员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十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或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条 拟聘专职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八章 保 险

第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 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 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即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