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者:张磊发布时间:2021-02-12浏览次数:393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理事会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募捐、投资活动;

(三)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举办重大公益活动;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基金会挂靠单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及基金会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修订;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五)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五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