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磊发布时间:2021-02-12浏览次数:2258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秘书长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原则上参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十条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文字清晰,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一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年末应打印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十二条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会计岗位职责

1.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标准、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帐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2.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忱服务。

第十四条出纳员岗位职责

1.要认真审核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误差的,要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2.要根据原始凭证,记好现金和银行帐。数字准确、日清月结。

3.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4.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工作。

5.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好出纳工作。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 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主要用于特殊情况下的现金支出。

第十六条 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 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二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第二十三 税务发票是向地税申领的用于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第二十四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五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法人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收抵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十条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理事会年初工作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行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项目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等。项目活动支出是指按照捐赠协议支出使用捐赠资金;管理费用支出是指日常办公各项费用支出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筹资费用支出是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募款活动费、印刷募款宣传资料、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资助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捐赠款,在使用时可由基金会转至学院进行财务明细核算。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项目活动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支出由使用单位填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捐赠款使用申请表》,基金会审核后,拨付款项至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由学校设立项目供使用单位使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由项目负责单位(人)拟定项目使用计划,填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捐赠款使用申请表》,基金会审核后,设立项目供使用单位使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行政办公支出等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九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计划由秘书处指派专人(或投资机构)负责拟定,并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同意,由理事长签发后方可执行。投资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四十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 留本基金的收益按捐赠协议约定分配,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年度投资收益分配后的净额计算资金年度收益进行分配。

 

第十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物资产管理包括: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3.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管理。确属丧失使用价值,已不能或不宜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拨处理,避免积压或闲置,造成损失浪费。

第四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并留有轨迹。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账、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四十八条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 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九条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 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五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账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账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第五十一条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有权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甚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四条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要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如实回复捐赠方的查询和意见。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捐赠财产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宁波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独立会计师务所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