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磊发布时间:2021-02-12浏览次数:380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公布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布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布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1.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基金会章程等;

2.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基金会联系方式;

4.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5.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6.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7.其它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1.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内部工作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5.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相关内容,捐赠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审计报告经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本基金会网站,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大众媒体,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四章  信息公布组织架构及权限设置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管理公布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处应当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五条  秘书处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二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