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磊发布时间:2021-02-12浏览次数:2071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依法受赠,按捐赠方意愿为开展某一公益项目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

第四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基金会对于下设专项基金开展的所有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符合基金会宗旨为前提,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将与执行机构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和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对专项基金所开展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基金会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项基金应严格遵照捐赠协议,制定项目执行方案、项目预算,并上报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执行完毕后,上报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决算报告。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应捐赠方要求,需提交项目中期或阶段性报告。

第九条  专项基金在组织实施项目时,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执行项目,如项目执行需要专业性的机构支持,应书面报告呈基金会秘书长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专项基金拨付款项时,需向基金会提供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方案、预算报告、项目资料、发票,根据项目执行方案和资金预算,可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款。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将资金拨付私人账户。禁止按照预算款一次性拨付。款项拨付后,专项基金定期向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时,专项基金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提供所有项目执行发票复印件,以证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开展所产生的所有经费只能由专项金基金支出,不得接受其他经费资助,严禁使用项目获利。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项目部和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用于协议约定的公益项目,有权责令专项基金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力对基金支出情况进行查询,基金财务部须给予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执行人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施公益项目,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十七条 捐赠人因违反协议约定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基金会遭受经济或名誉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八条  完成协议约定内容,专项基金终止。基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捐赠人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有如下情形的,专项基金应当终止:

1、出现违背基金会章程或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2、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3、经管委会确认解除专项基金的;

4、违反基金会相关法规且不服从管理的;

5、违反协议约定,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6、项目开展时同时存在多个出资方的。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财务部冻结基金的剩余资金和物资。基金会会同审计机构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通报捐赠人,剩余资金和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专项基金及项下公益项目需要中止时,由专项基金秘书处向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