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磊发布时间:2020-01-01浏览次数:4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章程》、《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人和合作单位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一)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和助学项目;鼓励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创业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参加各类国际交流活动;资助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活动等人才培养项目。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助优秀教师出国(境)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奖励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职工等教师发展项目。

(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奖励高级别科技、人文社科论文和科研成果;培养高级别项目和奖项等科研学科建设。

(四)支持学校建设、建造,包括建筑、景观、绿化美化等基建项目;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资助信息网络、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等校园建设。

(五)基金会理事会认为有利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由受益单位牵头,与基金会协商后正式立项,基金会与捐赠方签定捐赠立项协议书,并由受益单位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见附件),完成立项工作。

第七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立项程序为:

(一)所有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见附件)。

(二)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财务状况以及基金会可用于非限定性项目的资助总额,确立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须向基金会提交《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捐赠款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管,具体涉及: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第十条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

若不达标,受益方要组织项目返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方负责。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十一条受益方责任人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思源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表》(见附件),并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基金会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受益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在征求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和支持。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基金会帐户。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提取项目执行费,原则如下:

1、留本捐赠资金不提取项目执行费,非留本捐赠资金按单笔到账金额提取 项目执行费;

2、用于学校基建项目的捐赠款,不提取项目执行费;

3、单笔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款,可按到账金额的10%提取项目执行费;在100-300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款,可按到账金额的5%提取项目执行费;单笔到账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款,可按到账金额的2%提取项目执行费。外币捐赠按捐赠外币汇出时的金额计算;

4、特殊捐赠项目的执行费用,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秘书长批示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人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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